发布时间:2022-10-26 09:09 | 浏览:1898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于2022年9月21日起正式施行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印发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件,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
今后,福建省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这些今后都要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
2.物业小区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物业小区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服务电话;
4.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同时公示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5.公共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具体分布图,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等信息;
6.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
7.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等。
公示时间等方面有要求
1.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分摊表,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2.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4.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相关部门将加强督导检查
为保障公开公示的规范进行,
《细则》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1.物业小区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牌应包含物业服务公示栏、公共收益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收集箱,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
2.按照规定,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原则上设置在物业服务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公示设施。原已设置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物业小区,采用电子屏、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内部审核程序和工作档案。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渠道应通过书面文件、现场照片、工作记录表等形式存档备查。
3.在监督检查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强应用。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证据,及时移交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附:
《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公示样表》
《转供电主体电费公示参考样表》
(来源:龙岩城市管理)